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13號上訴人 吳柏志
李曼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財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黃書苑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