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53號聲請人 阮氏花 上列聲請人阮氏花因與相對人 林子煒 (公示送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阮氏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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