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A0(0000-ST107034)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2-1
A2-2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訴字第831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