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