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琬豫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寄發債權讓與,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之姓名為王「婉」豫,聲請人寄送郵件之姓名為王「琬」豫,而未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