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林峻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 金東梅 債務,金東梅將債務讓與伊。伊公司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然以原址招領逾期為由而遭退回,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
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
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員警多次前往該址查訪均無人回應,詢問鄰居亦未聽聞此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8月28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46887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