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60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告 吳貴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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