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上訴人 陳顗中 住新北市○○區○○街○○號即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顗文 住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益明 住新北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冠慈黃怡蓁 間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被繼承人 黃麗純 之遺產現金總額新台幣10,533,034元,上訴人分割所得利益為新台幣6,319,820元(即遺產之3/5),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128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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