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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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程依琳 (原名 程淑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而聲請人原係租賃房屋於「桃園縣○○鄉○○路○段○○○○○○號3樓」,租賃期間自民國102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19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考(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4頁),主要係配合聲請人之未婚夫 鄭嘉浩 工作地點在桃園縣蘆竹鄉關係而賃屋同居,嗣因聲請人已懷孕而於103年7月18日搬回鄭嘉浩之父母房屋同住,有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第60頁);復據聲請人自陳其係從事臨時清潔工、家庭清潔工,工作地點遍及新北市新莊區、林口區及桃園縣桃園市等地(見本院卷第9頁、第59頁);參以聲請人為聲請更生所提出101年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之發給機關,係向新北市三重稽徵處申請;再聲請人提出之加油發票(見本院卷第42頁、第43頁),多係在台灣中油泰山站消費,聲請人之電信費帳單,則寄至「新北市○○區○○○街○○巷○號」地址,有電信費帳單可按(見本院卷第44頁至第50頁);甚聲請人懷孕產檢之醫療院所,亦在新莊惠欣婦產科,有孕婦健康手冊可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68頁),依此難認聲請人有以久住之意思設定桃園地區為其住所,聲請人日後仍極有可能再因工作異動、家庭或其他原因而又遷徒他處。另參聲請人名下財產只有重型機車1輛,該重型機車之登記地址,以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通訊地址,均在上址戶籍住址內,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第52頁、第53頁),足見聲請人並無主要財產在本院轄區內之情形。按此,聲請人向非其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之無管轄權法院即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是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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