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明發選任辯護人程高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10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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