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經核定應為壹仟叁佰玖拾貳萬伍仟捌佰元【計算式為:占用土地面積(406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34,300元/平方公尺;即406×343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尚不足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