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68號判決判處詐欺取財共1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均減為有期徒刑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7年12月30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12月17日,並於98年9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6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