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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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進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