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鄭人魁 被上訴人東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清宏 訴訟代理人 周清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就所提出"CD4EOilchang(MondeoMk1/2/3)"英文資料就所欲引用之內文提出中譯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
三、被上訴人應儘速到院閱卷,就上訴人所提"CD4EOilchang(MondeoMk1/2/3)"英文資料(如本院卷45至50頁)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恒祺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