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陳其椵 被告 聶德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聶德政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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