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華幸國 送達代收人 黃薇臻 被告 蕭貴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貴村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