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明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4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376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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