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蘭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總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核定之。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其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192,675元,動產價值為2,335,214元,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1/6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1,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