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4號聲請人 王玟蓉 相對人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一第三行中關於「 鄭吉辰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玟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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