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6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騷擾之裁定,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本院卷附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7年10月6日中分三偵字第0970026672號函附員警職務報告、工作紀錄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於96年6月15日至同年11月6日間,即曾因情緒低落、失眠、焦慮、鬱悶、無望無助感、無價值觀、自殺行為等症狀,至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中清分院門診追蹤治療,經診斷為重鬱症;另於97年1月29日經澄清綜合醫院評估為邊緣性智能表現;又於97年8月26日經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診斷為疑似精神病,有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中清分院診斷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且被告另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2370號審理時,將其送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結果,認被告二年以來精神狀況不穩定,對親人常有矛盾的情感表現,於案發之前已呈現早期的精神分裂病症,且尚未服用抗精神病藥物,研判其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應屬於「精神耗弱」,而尚未達到「心神喪失」的程度,有該院97年11月27日中榮醫企字第0970018870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速偵字第30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足憑,本院認本案發生時間距該案發生時間僅隔一月餘,得直接引用上揭精神鑑定結果,該鑑定結果所指「精神耗弱」即屬刑法第19條第2項所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