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下同)95年10月31日22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行為係於刑法第41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所犯,依規定其減刑後之宣告刑,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係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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