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23號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果國際有限公司、 徐享 、 徐邱瑞燕 、 雷昇昌 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