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後到案,本院認其有逃亡之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當如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即足以擔保審判程序之進行,爰命其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並命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路○○○巷○○○號住處後,准予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蔡榮澤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