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呂穎昌 上訴人與 莊雅齡 間因109年度保險字第1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7,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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