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7號原告VOQUOCCUONG(中文名: 武國強 )被告 王聰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52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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