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會議及其決議無效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威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會議及其決議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
105年度臺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係由上訴人即原告提起請求會議及其決議無效之訴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