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大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恒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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