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19號上訴人 石偉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淑枝 即佳懋企業社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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