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訊問時當庭告知被告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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