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吳丹薛金樹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宏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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