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19號原告 彭錦光 被告 賴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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