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喜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恐嚇取財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喜見犯恐嚇取財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
4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喜見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6月;嗣經減刑後,已於民國97年6月7日執行完畢,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民國98年
4月14日初,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恐嚇取財罪,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