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債務人 陳輝財
黃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