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125號原告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 法扶 )被告 楊恩綸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110年度家補字第468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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