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辛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 王韻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存摺影本、賣方成交確認書及催告通知函,訂金新臺幣30萬元係債務人王韻嘉全權委託富山房屋代為保管至簽訂正式買賣契約書止,且依催告通知函所載,本件尚未簽訂正式買賣契約,訂金應尚未轉交債務人,故請釋明向債務人王韻嘉請求返還訂金新臺幣3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