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債權人長谷桃花源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崇 兼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玉舜陳朠杰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第三人邱崇兼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故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邱崇兼確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權人之聲請是否已經合法代理之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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