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告 羅棋鴻 即 羅宏凱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被告 邱鈺仁
邱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