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瑪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10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關本案之書狀,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案件於民國105年3月8日下午3時審理庭之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02號判處拘役20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駁回上訴,並於同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於106年4月14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法定聲請期間(即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意旨僅泛言「為相關本案之書狀」,並未具體釋明聲請交付該次審理期日錄音光碟之用途、目的為何,本院無從審酌是否具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