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建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趙建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秀龍、趙│100年12月1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367│建華│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趙建華│100年12月1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0%│││14595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建華邀相對人陳秀龍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2月14日止累計24,332元正未給付,其中17,367元為消費款;4,989元為循環利息;1,9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建華於95年4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95年4月3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14日止累計157,040元正未給付,其中145,956元為本金;3,289元為利息;7,7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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