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與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告冠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李光男 即禮園聯誼渡假山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與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