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小清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小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3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經本院公示送達後,另案入監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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