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怡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怡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經鈞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
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98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98年度消債聲字第67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及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