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告 徐崇敏 被告 徐崇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上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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