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0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代理人 沈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請補正正確之聲請人(按變更章程應由法人董事長提出聲請,即應記載「○○○即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二、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
三、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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