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保證人曾毓軒(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毓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由具保人曾毓軒於民國96年6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保字第96000464號收受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913號偵查卷第43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11日桃檢玲金96助1433字第88862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曾毓軒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楊麗文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