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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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02月08日11時10分在本高雄簡
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