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3號
原 告 甲○○
樓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3,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3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300元
,尚欠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