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30日上午10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5年1月14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蔡雅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