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34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30日上午09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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