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原告 吳沛瑾 被告 蔡雅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書記官張婉琪